制度性文件与申请材料: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以及投资决策流程等。同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准备并提交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公司章程、高管信息、投资策略等。
请注意,具体的备案条件和流程可能因地区、行业以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或金融顾问,以确保满足所有相关法规和要求。此外,随着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调整,这些条件也可能会有所更新或调整,因此需要及时关注并适应的监管要求。
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后,主要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
二级市场投资:进行股票、债券、期货及衍生品等金融产品投资。这些投资活动主要围绕资本市场进行,涉及多种投资工具,以实现资本。
投资顾问服务:在达到相关协会的要求后,可以为资管计划、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这意味着备案后的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凭借其在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和策略。
请注意,备案后的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其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此外,随着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调整,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也可能会有所更新或调整,因此需要及时关注并适应的监管要求。
《备案须知》中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情形: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知:
1、2020年4月1日前备案完成的基金不存在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情形时,则该基金可以新增募集规模;
2、当2020年4月1日前备案完成的基金存在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情形时,则该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前可以新增募集规模;
3、当2020年4月1日前备案完成的基金存在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情形时,则该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
(二)实践要求
当然,前述推理属于理论,实践中是怎么操作的呢,我们咨询了协会人员,回答为:建议提交产品重大变更申请,由审核员一事一议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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