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要求:私募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达到一定数额,并需实缴到位。
人员要求:公司需要具备一定数量的符合资格要求的从业人员,包括基金经理、风险控制人员等。
场地和设施要求:公司需要有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
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要求: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
请注意,具体的发行和设立要求可能会因地区、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详细咨询相关法规,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同时,随着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不断变化,这些要求也可能会有所调整,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监管动态。
私募基金发行需要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合规性要求:私募基金发行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中,设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合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等。
投资策略与风险控制:发行私募基金时,需要考虑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确保基金的投资活动符合其设定的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
市场环境与投资者需求:发行私募基金还需要关注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投资者的需求,例如市场的整体趋势、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投资期限等,以确保基金产品能够适应市场环境和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销售渠道与资金募集:发行私募基金还需要考虑如何有效地进行资金募集,包括选择适合的销售渠道、制定合理的募集计划等。
1. 无过渡期
根据《通知》的规定,《备案关注要点》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解读:
《备案关注要点》并未设置过渡期,颁布即生效。因此,各私募机构务必要按照《备案关注要点》的规定准备私募基金的募集及备案工作。
2. 基金名称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名称关注以下要点:
关注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名称是否包含“基金”、“投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等字样中的一项或多项。
关注契约型基金名称是否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
关注基金名称是否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字样,是否含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字样。
协会曾于2018年11月20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明确契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事宜,适用该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建议拟注册实体或者目前正准备提交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核查其名称是否符合《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及《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的规定。如不符合,建议在提交备案前进行相应的整改。对于目前已提交备案但尚未通过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我们理解也须按照《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的要求进行整改。
3. 存续期限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限关注以下要点:
关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统称“基金合同”)是否约定明确的存续期,关注是否属于无固定存续期的基金。
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是否不少于5年,其中存续期为投资期+退出期,不包括延长期。
私募基金的本质决定了其应当在一定期限之后退出,这也是保护LP的重要机制安排。如基金合同未明确规定存续期限,建议明确期限后再提交备案申请。私募股权的存续期不少于5年,符合目前的商业实践。《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备案须知》”)第十七条也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
4. 投资范围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关注以下要点:
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基金投资范围的具体描述,如主要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集中度等,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是否符合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要求。
建议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集中度。前述投资范围的明确有助于管理人和LP就基金的投资范围达成一致,可以促使管理人的PRO化发展,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对LP提供了机制的保护。如果超出前述范围投资,则管理人很难自证其履行了信义义务。
此外,根据《备案须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关注基金是否违规直接或间接进行下列投资(包括直接投资、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例外条款等方式进行投资):
1)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2)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3)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4)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
5)初发企业股票(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除外);
6)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dazongjiaoyi、协议转让、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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