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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交易可以转让

更新时间
2024-12-05 0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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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照保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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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明确私募基金备案制度和投资者资格要求。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募集完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同时,暂行办法也明确了投资者的资格要求,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和投资者人数的限制。

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暂行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并实施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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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实施过度激励: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2)递延周期不足3 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七、信息披露完整性



(一)一般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募集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1)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应为母子基金、应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2)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3) 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4) 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交割日事项(如有);

(5)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 基金管理人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9)其他事项。私募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 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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