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代理挂靠成都私募基金注册
| 更新时间 2025-01-26 07:02: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品牌 私募基照保壳 服务地区 全国服务 优势 快速办理 联系电话 18401296111 联系手机 18401296111 联系人 经理 立即询价 |
二、进一步提高了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要求
《2020版清单》规定,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仅在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才需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而根据《2022版清单》,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无论新设同类型还是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需进行上述说明,并且中基协进一步要求申请机构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中基协亦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笔者认为,此处的修订意味着中基协将进一步提高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门槛,过往仅需要从商业合理性(目的、业务方向)等方面进行论证,而《2022版清单》则新增关注集团内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
近些年,中基协在多起私募基金风险处置案例中发现了“集团化运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群体的违法违规线索,体现为同一集团内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更有甚者通过集团内设置在全国各地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中基协本次提高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并重点关注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合规风控安排,也是有意对“集团化运作”的基金管理人进行严格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原清单要求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第1大股东在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但《2022版清单》中,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第1大股东(仅为第1大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新设同类型/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上述说明。笔者认为,此项删减只是基于“整合碎片化承诺函材料”之目的,其监管目的已经在其他条款中予以落实,所以并不代表中基协对“集团化运作”监管事项上放松要求。
私募基金产品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市场风险:这是私募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市场波动、经济周期变化、政策调整等因素都可能对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当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时,私募基金可能面临净值下跌的风险,甚至可能出现亏损。
信用风险:私募基金可能投资于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这些投资存在发行人违约或无法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的风险。如果基金管理人未能有效管理信用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
流动性风险:私募基金通常具有较高的投资门槛和较长的锁定期,这可能导致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此外,如果基金投资的资产流动性不足,也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及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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