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蕞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蕞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可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认定:
持股50%以上的;
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
(2)关联方
综上,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资产配置基金的扩募有严格限制,备案成功之后一般是不能扩募的。但是,在同时满足前面提到的5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认缴出资额,但不得超过备案认缴出资额的3倍。
(二)私募证券基金
《备案须知》三十一规定:“【开放要求和投资者赎回限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统筹考虑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潜在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设置匹配的开放期,强化对投资者短期申赎行为的管理。
基金合同中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明确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原则上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继续认/申购(认缴)。”
备案须知限制了利用临时开放日扩募的行为,但是,监管却没有禁止固定开放日的认/申购行为。
因此,如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设计为开放式基金,设置固定开放日,仍然可以进行认/申购(认缴);如要设置临时开放日,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好临时开放的触发条件。
二、新老划断的规定
是不是所有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产配置基金均需要依据《备案须知》十一条规定进行扩募?
(一)理论规定
实际上,《备案须知》还有一个新老划断的规定。
《备案须知》第五部分过渡期及其他安排:“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协会之前发布的自律规则及问答与本须知不一致的,以本须知为准。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协会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本须知第(二)条中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该私募投资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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