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不断变化,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时刻关注相关法规的更新和变化,确保自身业务运作始终符合要求。同时,管理人还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合规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专业素养。
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后需要遵守的规则涵盖了法律法规、受托责任、风险管理、投资者保护以及配合监管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则的遵守不仅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也有助于提升管理人的声誉和竞争力。
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规定主要关注在合规性、风险控制、投资者保护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于当前备案的或重要规定:
合规性要求: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这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公》、《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各项自律规则。
(七)投资顾问的资质要求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体现出监管部门要将各类管理机构聘请投资顾问的行为纳入统一监管范畴的趋势,将可能打破过往非证券类基金的投资顾问存在套利空间的局面。
事实上,《资管新规》的上述规定,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有异曲同工之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在基金行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与《资管新规》相比,《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违规聘用不适格的投资顾问的相应法律后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笔者认为此条款所指的受罚主体不明)。
为此,结合《资管新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上述条款,笔者认为并建议,现阶段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投资顾问应是1)依法持有牌照的金融机构,或者至少是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机构类型应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满足“资质”的要求)。
说到基金的“投资顾问”,还必须提到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备案规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须参照执行《私募资管备案规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拟担任资管产品的投资顾问(即“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的,需要满足一系列相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此外,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资管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还受《私募资管暂行规定》的其他相关限制,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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