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
(一)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所有高管人员均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对于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至少2名高管人员(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一是通过基金从业资格;二是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科目一,同时满足特定条件。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中基协《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
2、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科目一,同时满足特定条件
另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安排、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条件:
(二)兼职要求
根据《登记须知》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兼职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
4、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
5、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6、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7. 基金合同签署
募集机构在完成前述适当性匹配、风险揭示和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程序后,方可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条款的分析和要点,可参见《私募基金实践(一)——LPA经济性条款解析》和《私募基金实践(二)——LPA治理性条款解析》。
需要注意的是,在基金合同中乃至整个募集流程中都应当避免“保本保收益”的表述。依据现行的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被禁止在募资时向投资者承诺或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保本保收益安排。结合目前的监管及实践情况,可能构成保本保收益约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或推介资料中存在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lingfengxian、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风险补偿等保证,变相保本保收益。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置增强资金、费用返还等方式调节基金收益或亏损,变相保本保收益。
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基金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私募基金产生亏损时,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8. 投资冷静期
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其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通常投资冷静期应不少于二十四小时。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