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原则上,协会禁止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高管人员兼职;如确有必要兼职的,应当说明兼职合理性,且须同时符合“非关联机构”、“非冲突业务”、“兼职人数不超过1/2”的要求。兼职的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三)竞业禁止
根据新版《登记材料清单》的规定,高管人员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其中,冲突业务是指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三、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将申请机构诚信信息的核查范围延伸至其高管人员,并进一步明确核查方向、强化核查标准,细化了诚信信息填报内容,加强过往诚信记录情况核查。根据该规定,对于高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此外,根据《登记须知》的规定,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或近三年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将构成不予登记情形;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选聘或更换高管人员时,应避免其存在上述重大失信记录,尤其需注重其在近一年内未曾担任过不予登记的其他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
四、高管人员的工作经验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从工作年限与工作内容两方面,明确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并进一步突出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的工作经历要求。无论是证券类还是股权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均须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同时,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及高管人员岗位性质的区别,协会对高管人员的相关工作经历又具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五、高管人员的PRO能力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对旧版《登记材料清单》中关于高管人员PRO胜任能力的概括性要求进行了具体解释,分类细化了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投资PRO能力材料内容。以下是新旧版《登记材料清单》对高管人员PRO能力规定之对比:
私募基金公司设立流程:
确定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确保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注册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公司注册手续。
确定组织架构和人员:设立公司的组织架构,招聘合格的高管和其他员工。
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作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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