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转委托”与“受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资管新规》明确,资管产品嵌套投资其它资管产品的,视为“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对于私募基金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的情况下,则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委托机构”,其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等。
另一方面,产品嵌套中的“受托机构”也需符合《资管新规》相关监管要求,而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受托机构”的情形而言,包括如下: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已完成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机构类型与基金投向相匹配(满足“具有投资能力和资质”、“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要求)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受托“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即其管理的基金产品上层不得有公募资管产品的嵌套投资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即其管理的基金产品不得再次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公募基金除外)
(二)分级产品(结构化产品)的相关限制
提到分级产品,就不得不提到证监会于2016年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私募资管暂行规定》或“新八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备案3号》)。需注意的是,这两份文件并不适用于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别的私募基金。
首先,私募基金发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包括确定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并确保这些策略和方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基金管理人需具备良好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以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和稳定收益。在发行过程中,还需要遵守信息披露和报备要求,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从而充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也有一系列要求。这些要求包括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达到法定标准,股东和管理团队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专业背景,以及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此外,公司还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如基金经理、风险控制人员等,以确保基金运作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最后,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是私募基金运作中的关键步骤。备案过程中,管理人需要提供详细的资料和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人员配置、投资运作情况等。监管机构会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以确保管理人的合规性和专业性。备案成功后,管理人将获得开展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因此,在私募基金发行、公司设立以及管理人备案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或金融顾问,以确保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同时,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时,也应充分了解其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以及管理人的资质和信誉等信息,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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