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私募基金公司在发行私募基金时,必须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业务运营合法、合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私募基金公司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健运行。
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公司本身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例如,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此外,公司自行募集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同时,公司还需要具备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且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1,针对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设立并备案后,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得增、减,也即目标募集规模固定不变;对于新合伙人进入基金的方式,合伙协议中只能约定其通过受让原合伙人份额的方式加入。
第2,针对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合同中应约定基金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存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不得申购新的基金份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基金份额或者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份额。
相应地,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注意对嵌套投资其发行之基金的上层资管产品进行审慎核查,包括核查是否为开放式资管产品,是否有退出安排约定,存续期限的长短情况等。
(四)刚性兑付(保本保收益)的禁止
根据《资管新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管新规》的上述规定,使得私募基金保本保收益的体现形式更加明确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这条;且上述一兜底式条款给予监管部门很大的解释空间。
此前,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合同可能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回拨”收益用于偿付投资人本金或收益。但是《资管新规》明确禁止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意味着基金“回拨机制”已明显刚性兑付的问题,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避免设计类似的条款。
(五)投资单一融资项目的限制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多只产品设立时需要注意以下监管雷区:
1.不得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监管要求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何谓“单一融资项目”?事实上,《资管新规》的征求意见稿中的对应概念为“单一投资标的”,且明确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正式发布的《资管新规》则以“融资项目”代替“投资标的”的说法,且未对“单一”设置投资比例的标准。为此,笔者理解,只要就同一融资项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若干只基金产品,不论各产品的资金是否投向该融资项目,即纳入《资管新规》上述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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