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初次明确了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的界定标准
中基协此前《登记须知》等自律规则和原清单中均有“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相关表述,但从未说明判断主要出资人的明确标准。实践中亦存在较大争议,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于主要出资人的认定标准从“持股50%以上”到“实际控制”,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此次《2022版清单》对于冲突业务许可证明文件申请材料的要求中,初次明确申请机构的主要出资人系指“出资比例≥25%的出资人”。明确主要出资人的范围,其重要的意义在于能够确定“从事或曾经从事冲突业务”的小股东究竟要把股权比例压低到多少,才能参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这对于明确预期,减少登记审核的不确定性,降低登记服务机构执业风险等方面大有裨益。
笔者认为,在中基协未特别说明的情况下,《2022版清单》其他部分以及其他自律规则中关于“主要出资人”的表述,均可参考此次《2022版清单》规定的“主要出资人”识别标准。
四、对冲突业务建立更详细的限制性规则,并初次建立“冲突业务静默期”规则
此前《登记须知》仅规定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情况下,中基协才会不予办理登记。但中基协在“窗口指导意见”中早已将这一规则延伸至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2022版清单》对“窗口指导意见”进行整合和内化,明确了如下规则:
(1)申请机构自身不得从事冲突业务;
(2)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的,需持有许可;
(3)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但是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放宽至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4)高管人员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此次《2022版清单》针对冲突业务建立了详细规则,并创造性地针对自然人设置了5年的“冲突业务静默期”,仅要求其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相对放宽了对自然人过往从事冲突业务经历的审核尺度。
五、对申请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提出了更高要求
根据原清单,申请机构在申请登记时仅需披露其自身存在的相关诚信信息情况,《2022版清单》不仅对需披露的诚信信息内容进行了变更,而且对申请机构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提出了同样的要求。
《2022版清单》公布实施之前,基金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要求主要由中基协2022年5月10日发布实施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进行规定,存在不良诚信信息的相关人员将无法取得从业资格(详情见本所2022年5月16日文章《
值得一提的是,《2022版清单》规定,在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严重不良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时,中基协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备案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及时报备义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备案。这体现了管理人的合规意识和责任担当,确保监管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并掌握管理人的情况。
提交完整材料:管理人需要准备并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备案申请书、变更决议文件、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等。这些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变更事项的内容、原因和过程。
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备案材料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管理人应确保变更事项符合《公》、《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各项规章和指引。
内部决策和批准:重大变更事项应经过管理人的内部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和批准。这体现了管理人对变更事项的慎重态度和合规决策流程。
法律意见书:在备案过程中,通常需要提供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对变更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为监管机构的审核提供参考。
配合监管机构的审查和反馈:在备案过程中,管理人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审查和反馈工作。如需补充或修改材料,应及时响应并按要求完成。同时,管理人也应关注监管机构的通知和公告,及时了解的备案政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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