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风险揭示书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风险揭示书的关注要点如下:
关注风险揭示书是否参照AMBERS系统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模板》制定,募集机构是否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解决机制等情况,充分揭示各类投资风险。
基金若涉及以下情况,关注募集机构是否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的披露:1)关联交易;2)投向单一标的;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4)主要投向境外投资标的;5)未托管;6)契约型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7)其他需要披露的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风险揭示书的前述要点只是将目前的监管要点进行了相应的总结。
14. 募集监督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募集监督须关注要点如下:
关注募集账户监督协议是否由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签署,是否具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要求的必备内容,包括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以及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如未包含前述内容,协会将要求《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协议》明确监督机构的前述责任。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同时担任募集监督机构的,如未单独签署募集账户监督协议,关注业务外包服务协议是否约定募集监督内容。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系指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结合我们的实践经验,一般是契约型基金签署的外包服务协议中可能包含募集账户监督协议。
专业人员配置:公司需要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包括基金从业人员等,这些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能,以满足基金运作的需求。
内部治理与风险控制: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制度,以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营业场所与设施:公司需要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以及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合规性与法律要求: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包括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等。
请注意,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要求可能因地区、具体法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或金融顾问,以确保满足所有相关法规和要求。同时,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时,也应充分了解其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私募基金发行、私募基金公司设立以及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是私募基金领域中的三个核心环节,它们各自都有一套严格的要求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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