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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转让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
发布时间:2024-11-29



为此,就分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架构设计而言,《资管新规》带来的一个重磅冲击在于劣后级份额(不含中间级)将不得低于50%。对于此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以高杠杆比例引入优先级资金的普遍现象,未来将逐步面临消亡。(仍需注意,出资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需待监管部门另行出台规定)

在合伙型基金中,存在“认缴”和“实缴”的区别。笔者认为,按照《资管新规》的监管精神来理解,不论是按认缴比例还是实缴比例计算基金的分级比例,都应当符合《资管新规》的上限要求,否则丧失了监管的意义。

2.负债比例限制

《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其中,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与普通的私募资管产品对比,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这意味着,若私募基金管理人拟以其管理的基金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其应向下穿透核查底层资管产品的总资产状况,并结合上述负债比例的限制谨慎考虑嵌套投资决策。
3.转委托的禁止
《资管新规》要求,“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根据笔者理解,对于发行了分级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上述规定意味着:
第1,其不能将基金委托给其劣后级投资者(有可能也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不能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如下图所示:
第2,其不能将该基金嵌套投资其劣后级投资者发行的其他资管产品(因资管产品嵌套投资其它资管产品的,视为“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如下图所示:
对比之下,根据证监会《私募资管暂行规定》(不适用于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各类私募基金),以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认购了结构化产品的劣后级份额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不可以同时接受该产品之管理人的委托担任投资顾问(即“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如下图所示:

私募基金转让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

尽管这些自律性规则从级别上看并不高,但在实操中是管理和规范私募基金的具体规则,具有非常强的实操性和指导意义。

以下是经整理的和私募基金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性规则:

3、私募基金的合规审查要点由于私募基金的非公开发行属性,为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和国家金融秩序稳定,法律法规等对私募基金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法律从业者,不论是公务人员,还是执业律师,对于如何审视私募基金架构及其合法合规性都有章可循。

但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私募基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越来越复杂,且国家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松紧度也随着金融形势的变化而异,所以对私募基金禁止性规定的理解也应该与时俱进,此处仅根据目前的相关要求做一梳理。
是否涉及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从事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业务,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资产;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民间借贷活动);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

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投向保理、融资租赁、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的业务的资产、股权或收益权等。这些都是与私募基金业务本质不相符的活动,在当前私募基金主张正本清源的背景下,均不属于基金备案的范畴,并是基金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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