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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设立私募基金公司备案证明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是指私募基金投资者之间或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依法依规进行的私募基金份额的所有权转移。这种转让通常是非公开的,且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的主要流程如下:
1. **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拟转让的私募基金份额信息进行披露,确保潜在购买者能够获取充分的信息。
2. **意向确认**:投资者或管理人与潜在的购买者进行沟通,确认转让意向。
3. **尽职调查**:购买者需要对私募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团队、业绩、风险控制措施等。
4. **转让协议**:双方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协商并签订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价格、份额数量、转让程序等条款。
5. **监管合规**:转让双方需确保转让行为符合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包括私募基金的登记、份额转让程序等。
6. **交割**:完成所有法律和财务手续后,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正式交割。
7. **后续管理**:转让完成后,新的份额持有人成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
在,私募基金份额转让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尤其是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募集、投资运作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还需要关注行业风险,确保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运作方,需确保基金份额的转让不会影响基金的正常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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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针对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设立并备案后,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得增、减,也即目标募集规模固定不变;对于新合伙人进入基金的方式,合伙协议中只能约定其通过受让原合伙人份额的方式加入。



第2,针对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合同中应约定基金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存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不得申购新的基金份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基金份额或者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份额。



相应地,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注意对嵌套投资其发行之基金的上层资管产品进行审慎核查,包括核查是否为开放式资管产品,是否有退出安排约定,存续期限的长短情况等。



(四)刚性兑付(保本保收益)的禁止



根据《资管新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管新规》的上述规定,使得私募基金保本保收益的体现形式更加明确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这条;且上述一兜底式条款给予监管部门很大的解释空间。



此前,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合同可能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回拨”收益用于偿付投资人本金或收益。但是《资管新规》明确禁止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意味着基金“回拨机制”已明显刚性兑付的问题,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避免设计类似的条款。



(五)投资单一融资项目的限制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多只产品设立时需要注意以下监管雷区:



1.不得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监管要求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何谓“单一融资项目”?事实上,《资管新规》的征求意见稿中的对应概念为“单一投资标的”,且明确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正式发布的《资管新规》则以“融资项目”代替“投资标的”的说法,且未对“单一”设置投资比例的标准。为此,笔者理解,只要就同一融资项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若干只基金产品,不论各产品的资金是否投向该融资项目,即纳入《资管新规》上述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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