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基金管理人的备案以及私募基金的发行都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下是对这三个方面要求的简要概述:
一、私募基金公司设立要求
名称与经营范围:私募基金公司的名称中应包含与基金管理、投资管理等相关的字样,并明确其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根据规定,私募基金公司需要达到一定的注册资本要求,具体金额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类型而定。
人员要求:公司应具备一定数量的合格投资管理人员,他们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专业的投资决策和管理服务。
场所要求:私募基金公司需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合规要求:在设立过程中,私募基金公司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公司的合规性。
二、办理基金管理人备案
备案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完成设立后,需要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备案申请。
材料准备:备案申请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投资管理人员的证明、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
审核与公示:基金业协会会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会予以公示,完成备案手续。
三、私募基金发行
基金产品设计:私募基金发行前,需要进行基金产品的设计,包括投资策略、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征等。
投资者筛选:根据基金的特点和投资目标,筛选合适的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
基金合同签署: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募集与备案:完成基金募集后,需要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提交相关的募集情况和基金合同等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基金管理人的备案以及私募基金的发行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合规性。同时,这些过程也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财务等机构的协助,以确保顺利完成。
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私募基金的过程是一个复杂且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的流程。以下是私募基金发行的主要步骤:
1. 无过渡期
根据《通知》的规定,《备案关注要点》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解读:
《备案关注要点》并未设置过渡期,颁布即生效。因此,各私募机构务必要按照《备案关注要点》的规定准备私募基金的募集及备案工作。
2. 基金名称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名称关注以下要点:
关注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名称是否包含“基金”、“投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等字样中的一项或多项。
关注契约型基金名称是否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
关注基金名称是否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字样,是否含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字样。
协会曾于2018年11月20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明确契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事宜,适用该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建议拟注册实体或者目前正准备提交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核查其名称是否符合《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及《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的规定。如不符合,建议在提交备案前进行相应的整改。对于目前已提交备案但尚未通过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我们理解也须按照《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的要求进行整改。
3. 存续期限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限关注以下要点:
关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统称“基金合同”)是否约定明确的存续期,关注是否属于无固定存续期的基金。
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是否不少于5年,其中存续期为投资期+退出期,不包括延长期。
私募基金的本质决定了其应当在一定期限之后退出,这也是保护LP的重要机制安排。如基金合同未明确规定存续期限,建议明确期限后再提交备案申请。私募股权的存续期不少于5年,符合目前的商业实践。《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备案须知》”)第十七条也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
4. 投资范围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关注以下要点:
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基金投资范围的具体描述,如主要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集中度等,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是否符合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要求。
建议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集中度。前述投资范围的明确有助于管理人和LP就基金的投资范围达成一致,可以促使管理人的PRO化发展,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对LP提供了机制的保护。如果超出前述范围投资,则管理人很难自证其履行了信义义务。
此外,根据《备案须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关注基金是否违规直接或间接进行下列投资(包括直接投资、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例外条款等方式进行投资):
1)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2)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3)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4)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
5)初发企业股票(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除外);
6)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dazongjiaoyi、协议、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