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委托募集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关注管理人是否违规委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代销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根据证监会于2020年08月28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合称“《新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PRO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从事其他业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新规》缩小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可代销品种,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资管产品已不在其明确列举的可代销品种之中,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代销私募证券基金不受《新规》影响。
12. 募集推介材料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募集推介材料关注要点如下:
关注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是否包含管理人及基金的基本情况。
关注募集推介材料中披露的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期限等内容是否与基金合同实质一致。
关注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是否包含基金的单一拟投企业或初个拟投项目组合(如有)的主营业务、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
PPM内容的明确将涉及未来时双方责任的确定。协会的前述规定事实上给投资者以更好的制度保护。如果未来发生争议,则管理人面临的第1个问题就是需要解释为什么PPM内容和实际的基金运作有如此大的差异。
建议盲池基金在PPM中列举下初个拟投项目组合(如有)的主营业务。
13. 风险揭示书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风险揭示书的关注要点如下:
关注风险揭示书是否参照AMBERS系统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模板》制定,募集机构是否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解决机制等情况,充分揭示各类投资风险。
基金若涉及以下情况,关注募集机构是否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的披露:1)关联交易;2)投向单一标的;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4)主要投向境外投资标的;5)未托管;6)契约型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7)其他需要披露的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风险揭示书的前述要点只是将目前的监管要点进行了相应的总结。
14. 募集监督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募集监督须关注要点如下:
关注募集账户监督协议是否由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签署,是否具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要求的必备内容,包括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以及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如未包含前述内容,协会将要求《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协议》明确监督机构的前述责任。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同时担任募集监督机构的,如未单独签署募集账户监督协议,关注业务外包服务协议是否约定募集监督内容。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系指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结合我们的实践经验,一般是契约型基金签署的外包服务协议中可能包含募集账户监督协议。
15. 募集完毕备案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募集完毕备案须关注要点如下:
关注管理人初次提交基金备案的时间是否在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1)契约型基金关注投资者是否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2)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关注投资者是否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登记确权,关注投资者是否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此外,一些机构可能会收取入会费和年会费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费用。入会费一般为一次性支付,而年会费则可能是根据企业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收取。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复杂性和监管要求的不断变化,费用可能会有所变动。因此,在申请成为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基金管理人之前,建议详细咨询相关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律师,以获取准确的费用信息和预算。
同时,还要确保在选择服务机构时,考虑其专业资质、经验和口碑,以确保获得高质量的服务和合规的备案过程。最终的费用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所选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