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和政策风险:私募基金常常面临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这使其处于法律和政策的边缘地带。一旦违约,无论是基金管理者还是投资者都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面临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风险。
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通常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机制,有限合伙人将资金交给一般合伙人负责经营。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管不足,可能会出现基金经理或管理团队利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
操作风险: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通常较为隐蔽,且其信息披露要求不严格,这可能导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此外,基金经理的投资决策也可能受到市场情绪、个人经验等因素的影响,从而产生操作风险。
流动性风险:私募基金的封闭期通常较长,资金在封闭期内不允许撤出,这可能导致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无法及时取回,产生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通常包括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这些工具的价格受到市场供求、宏观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存在市场风险。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时应充分了解基金的管理团队、投资策略、历史业绩等信息,同时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此外,投资者还可以考虑分散投资,以降低单一投资带来的风险。
①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② 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合格投资者人数。投资者为依法备案的资管产品,可不再穿透核查及合并计算。
4. 是否存在资金池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到每只私募基金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资金池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以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和分离定价等为特征。
① 所谓滚动发行是指资金并非一次性募集到位,而是分期募集或者以开放申购的方式在不同时点募集到位。滚动发行具体有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借新还旧,即通过募集新的资金去偿还到期的旧的资金;另一种是滚动投资,即后续滚动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继续投资。其中借新还旧的方式下,如果无法募集到新的资金,就可能导致偿还旧资金上出现问题,进而导致资金风险。短募长投和期限错配实质上是滚动发行的具体实现路径。
② 所谓集合运作是指将所募集的不同资金混合使用,无法对不同的资金进行有效的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集合运作造成的风险是可能导致不同资金无法单独管理,进而无法单独核算,并可能导致资金被违规使用。
③ 所谓分离定价是指基金申购或赎回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未按照所投资项目的实际收益水平确定申购或赎回的价格。例如,该基金初始发行价格为1元/份额,但基金投资后发生亏损,则后续引入的投资者如果仍按照1元/份额就对后续投资者不公平;相反,如果基金投资后发生收益,则后续引入的投资者如果仍按照1元/份额就对原投资者不利。
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和分离定价是判断是否构成资金池业务的核心要素,但其中根本的是分离定价。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下称“《备案新规》”),私募基金目前仅能封闭式运作,且在能否扩募上存在比较严格的限制,因此滚动发行是被严格限制的。但集合运作和分离定价仍然需要严格监管,避免由此导致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