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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钟看懂私募基金监督机构、托管机构的区别与玄机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了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而在实操过程中,募集监督往往与托管挂钩,统一称为外包服务,很多人会将两个概念混淆。


那么,监督机构与托管机构是同一机构吗?他们可以是同一机构吗?本文对此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和对比,让你三分钟轻松搞定各中玄机。


私募基金托管

托管机构: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托管人的责任有哪些?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募集监督机构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梳理关于募集监督机构的相关内容:


1. 募集机构: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

2. 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基协会员。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讲到的募集监督机构,其实就是指的监督机构,他们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3. 募集监督账户: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4. 募集监督协议:指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签署的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选择募集监督机构时有哪些注意要点?

①监督机构应当是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②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但是这种情况下,这些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募集监督机构之后,需要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两者关联几何


私募基金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与托管机构吗?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这就是说,每只私募基金都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

在实操过程中,募集监督往往与托管挂钩,统一称为外包服务,很多人会将两个概念混淆,在此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私募基金募集监督机构不等同于托管机构,私募基金可以无托管机构,但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

目前法规并没有对私募有强制托管的要求,也就是说:基金合同约定要托管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未选择托管的,需要在合同里约定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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