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以上仅为私募基金发行所需的部分文件,实际所需文件可能因地区、具体基金类型以及监管要求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准备发行私募基金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或财务顾问,以确保满足所有相关法规和要求。
为了成功备案私募基金,发行方需要准备一系列详尽的文件和资料。这些文件不仅证明了基金和发行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还向监管机构提供了关于基金运营和投资策略的信息。以下是一些主要文件和资料的概述: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用于证明公司的合法经营资格和身份。
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这些文件详细描述了基金的结构、运作方式、投资策略、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关键信息,是基金运作的基本依据。
基金招募说明书:向投资者介绍基金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经理的资历和经验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并评估基金。
基金风险揭示书:揭示基金投资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明细及承诺函:包括投资者的基本信息、投资金额、持股比例以及他们对基金投资的承诺和了解,证明基金的投资者符合相关要求。
募集规模证明:如验资证明、银行对账单等,用于证明基金的实际募集规模达到要求。
四、经济实质法要求
开曼群岛的《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Economic Substance) Act)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经多次修改(下称“《开曼经济实质法》”),2021年6月30日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TIA发布了3.1版本的《开曼属地流动性活动经济实质指引》(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Guidance,下称“《经济实质法指引》”,与开曼经济实质法合称“开曼经济实质法规”)。
(一)常见私募基金在开曼经济实质法规项下义务
《开曼经济实质法》要求“相关实体”(relevant entity)均须按照开曼经济实质法规的规定呈交经济实质通知(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下称“ESN”),而所有从事“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y)的“相关实体”须满足经济实质要求[4]并作出经济实质申报;其中相关业务指银行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总部业务、控股公司业务、业务、知识产权业务、或航运业,但明确不包括投资基金业务;相关实体包括根据开曼《公》注册的公司(但不含开曼当地公司)、根据《有限责任公》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有限合伙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在开曼以外成立并依据开曼《公》注册的公司,但明确不包括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或非开曼税务居民实体。因此,私募基金中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不属于上述相关实体的范畴,不适用《开曼经济实质法》,而SPC形式的私募基金作为相关实体,则应履行ESN义务。但于2021年6月30日颁布的《经济实质法指引》,将ELP也纳入了相关实体的范畴,则意味着ELP形式的私募基金也需要履行ESN义务。
(二)ESN义务
《经济实质指引》明确了相关实体需要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TIA提交ENS以履行通知义务,ESN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其是否正在从事相关业务;
(2)如其正在从事相关业务,其是否为相关实体;
(3)如果是从事相关业务的实体并且是开曼境外的税务居民,需提供相关信息;
(4)如果是从事相关业务的相关实体,提供财务年度的终止日及负责向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提供信息的人士的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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