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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8



三、初次明确了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的界定标准



中基协此前《登记须知》等自律规则和原清单中均有“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相关表述,但从未说明判断主要出资人的明确标准。实践中亦存在较大争议,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于主要出资人的认定标准从“持股50%以上”到“实际控制”,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此次《2022版清单》对于冲突业务许可证明文件申请材料的要求中,初次明确申请机构的主要出资人系指“出资比例≥25%的出资人”。明确主要出资人的范围,其重要的意义在于能够确定“从事或曾经从事冲突业务”的小股东究竟要把股权比例压低到多少,才能参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这对于明确预期,减少登记审核的不确定性,降低登记服务机构执业风险等方面大有裨益。



笔者认为,在中基协未特别说明的情况下,《2022版清单》其他部分以及其他自律规则中关于“主要出资人”的表述,均可参考此次《2022版清单》规定的“主要出资人”识别标准。



四、对冲突业务建立更详细的限制性规则,并初次建立“冲突业务静默期”规则



此前《登记须知》仅规定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情况下,中基协才会不予办理登记。但中基协在“窗口指导意见”中早已将这一规则延伸至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2022版清单》对“窗口指导意见”进行整合和内化,明确了如下规则:



(1)申请机构自身不得从事冲突业务;



(2)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的,需持有许可;



(3)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但是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放宽至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4)高管人员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此次《2022版清单》针对冲突业务建立了详细规则,并创造性地针对自然人设置了5年的“冲突业务静默期”,仅要求其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相对放宽了对自然人过往从事冲突业务经历的审核尺度。



五、对申请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提出了更高要求



根据原清单,申请机构在申请登记时仅需披露其自身存在的相关诚信信息情况,《2022版清单》不仅对需披露的诚信信息内容进行了变更,而且对申请机构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提出了同样的要求。



《2022版清单》公布实施之前,基金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要求主要由中基协2022年5月10日发布实施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进行规定,存在不良诚信信息的相关人员将无法取得从业资格(详情见本所2022年5月16日文章《



值得一提的是,《2022版清单》规定,在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严重不良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时,中基协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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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是一个复杂且专业的过程,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和财务咨询,以确保整个流程的顺利进行和合规性。

最后,私募基金行业受到严格的监管,因此在设立公司后,还需持续遵守相关法规,定期报告运营情况,确保公司的稳健运营。

设立一家私募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公司类型、业务规模、投资策略等。在私募基金行业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明确私募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其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三千万元。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则不得低于五亿元,并且实收资本不低于一亿元。此外,在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时,部分地区的协会备案前实缴要求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这意味着注册资本中至少有一部分需要实际缴纳。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注册资本只是设立私募基金公司的条件之一,并不是的考量因素。在实际操作中,除了注册资本,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公司的投资策略、人员配置、风险管理能力等。这些因素同样重要,有时甚至更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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