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流程:管理人备案流程包括提交备案材料和资质证明、初审、复审、会长办公会审核等环节。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将在收齐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管理基金的基本信息。
持续监管:备案完成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需接受持续监管,包括定期提交报告、接受现场检查等。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政策变化等因素而有所调整。在进行私募基金发行、设立私募基金公司或进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备案前,建议仔细阅读相关的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咨询专业的金融从业人员或法律服务机构,以确保合规性和业务的顺利进行。
(五)不得实施过度激励: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2)递延周期不足3 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七、信息披露完整性
(一)一般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募集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1)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应为母子基金、应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2)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3) 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4) 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交割日事项(如有);
(5)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 基金管理人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9)其他事项。私募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 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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