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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fof私募基金crs
发布时间:2024-12-01


综上所述,备案代理机构或团队通过深入理解法规政策、制定严格的审核流程、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建立内部合规机制以及持续跟踪与反馈等措施,能够确保备案材料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这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工作至关重要,有助于降低法律风险,提高备案成功率。

私募基金备案所需的时间并不是固定的,因为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备案材料的准备情况、备案机构的工作效率以及监管部门的审核速度等。通常情况下,如果备案材料齐全、准确,并且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那么备案过程可能会相对较快。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如果备案材料存在问题或需要补充,那么备案时间可能会相应延长。

因此,为了确保备案能够顺利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做好准备,充分了解备案要求和流程,并积极配合备案机构的工作。同时,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备案代理机构或团队,以获取更准确的备案指导和帮助。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备案只是私募基金设立和运营的一个环节,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基金的合规运营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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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私募基金而言,根据该条款,关于基金架构中是否需要设置托管,无法直接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定,而应从“法律、行政法规”中确定是否允许例外情形。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并未对基金托管原则与例外的问题提供明确指示,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则延续了现有监管体系下的规定: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托管;
(2)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聘请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解决机制。

如果严格按《资管新规》条文进行理解,目前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私募基金可以不进行托管,也就意味着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之前,私募基金可能必须托管而不可通过合同另外约定。但实际上,笔者认为此种理解可能不一定是监管部门的本意,实操层面可能也不一定能得到完全执行。事实上,就该问题我们曾向基金业协会沟通确认,协会表示私募基金仍然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不进行托管。

笔者认为,就私募基金而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应该不大可能根据《资管新规》而调整上述关于托管要求的条款。当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会以何种条款面世,我们将拭目以待。

一、私募基金扩募情形



(一)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产配置基金

根据《备案须知》十一条规定:“【封闭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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