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备案须知》第十条的规定一致。
AMBERS系统产品备案模块中“募集完成日”字段:1)基金有托管的,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资金到账通知书载明的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日期;2)基金无托管的,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财产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如未备案前首轮实缴资金无法到达基金财产账户,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募集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有多个打款日期的,以终末一笔打款日期为准。
基本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规定一致。
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20个工作日后提交备案申请的,关注是否上传以下材料:1)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备案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备案基金的说明;2)基金历年审计报告,未形成完整会计年度的需上传基金成立以来的资金,以及投资标的确权信息(如有)。
协会目前并不赞同先投后募,但如确有合理的商业原因并能提供前述材料的,一般不会影响该基金的备案。
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的登记成立日早于基金成立日6个月以上的,关注是否上传合伙企业或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说明,历史沿革说明需包含历次合伙人/股东变更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
过早设立私募基金的实体未必是好的商业安排,协会将会关注其历史沿革。
16. 登记一致性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关注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的名称、营业期限、合伙人或股东信息等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截至基金备案申请新提交日期,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发生合伙人或股东信息等变更但未完成变更登记流程的,关注是否上传变更受理函。如因特殊情况未取得变更受理函,关注是否上传变更承诺函。
协会于2022年05月26日发布《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服务的问答》,私募基金备案业务中,对于涉及基金名称、营业期限、合伙人或股东信息等变更但未完成变更登记流程的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提交变更受理函;如因特殊情况未取得变更受理函的,可提交变更承诺函。在私募基金完成变更或备案材料签章齐全后,及时通过产品重大事项变更进行更新。
17. 关联交易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关注风险揭示书中是否披露所涉及的关联交易详情,进行特别风险揭示。
该要点与《备案须知》第十九条的规定一致。
18. 维持运作机制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关注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是否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解决机制。
该要点与《备案须知》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致。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职责不因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措施而免除。已注销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投资者将前述内容作为基金合同的条款。
19. 禁止性要求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须关注如下禁止性规定:
关注募集推介材料及基金合同中,是否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约定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条款。
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约定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前述禁止性规定只是重申了《备案须知》及71号文中的相关规定。
最后,关于私募基金备案1000万的问题,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应满足一定要求。具体来说,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这意味着,在备案时,私募基金需要确保至少有1000万元的实缴募集资金。
请注意,私募基金发行和备案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私募基金发行和备案前,建议详细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或者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财务顾问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指导。同时,确保遵守所有适用的法规,以确保基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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