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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四)投资管理方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五)税收方面

  合伙制基金的税收主要适用《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制基金的税收主要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第四条,1、未于设立机构、场所或2、于设有机构、场所但其来自的收入与该等机构、场所并无关联的非居民企业(指于境外权区注册且于无实际管理实体的机构或实体)均须就其源于的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同时,根据适用于在组建并由证监会批准于股票市场买卖股票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国内基金)的现行税务体制,于股票买卖中所产生的资本收益及来自国内基金自其所投资公司的股息均获免徽收营业税及所得税。

  (六)优惠政策方面

  各地为鼓励当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已出台一些针对股权投资企业或创投企业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通常涵盖税收、房租减免、奖励、办事服务等方面。

  (七)特殊行业规范

  此外,银监会、保监会根据相关政策对商业银行或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进行监管,商务部对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依照外资相关法规实施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从2014年2月7日开始,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均须到证券基金业协会事后登记备案。

(三)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6月2日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细化机构人员性、合规性要求,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请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业务。《登记材料清单》设置3个月过渡期,自2022年9月3日起,所有申请机构应按照新版清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中基协也会对系统进行改造优化,方便机构填报材料。《备案关注要点》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执行层面将不设置过渡期。

私募基金有“募、投、管、退”四个环节。基金管理也是合规管理的一部分,基金管理的方方面面都与合规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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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费支付时间

管理费支付时间有很多选择,虽然参照标准不同,但是时间差别不大。其中以年度收取较为普遍,也有按照半年度或季度收取的情形。

(1)、参照基金成立日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成立日开始计提。

(2)、参照初次交割日/实缴出资日

合伙企业应当在初次交割日后的10日内以及之后每个收费期间开始后的10日内向基金管理人支付该收费期间内的管理费。

(3)、参照日历年度首日(1月1日)

....其后于每日历年度的首日起算的十日内由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

(4)、参照对外投资日

第1笔管理费应于合伙企业初次对外投资之日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并支付,以后每年在当年同日之前支付下一年度的管理费。

(5)、参照缴付出资日

初个支付日为普通合伙人发出的首期款缴付出资通知中列明的“到账日”,之后各收费期间的管理费在各收费期间开始的第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6)、直接列明支付日期

管理费的支付日为每年的X月X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提前至此日前近一个工作日....末个管理费支付期间为合伙企业解散日所在的日历年度之首日至合伙企业解散日。

(7)、参照“合理期限”安排支付

有限合伙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应于实缴出资日后合理期限内向管理人支付因本次实缴出资而缴纳的管理费。

(8)、约定支付先后顺序

管理费应先于合伙企业的分配收入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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