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与收益:私募基金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和收益性,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由于私募基金的非公开性和灵活性,其运作过程中也可能面临一定的合规风险和市场风险。
总结来说,私募基照是对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或个人的资质认证,而私募基金则是一种具体的投资工具。私募基照的获取是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前提,而私募基金则是实现投资目标、获取投资收益的工具。两者在私募基金行业中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私募基金市场的运作体系。
私募基照和私募基金之间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性质与功能:
私募基照是一种资质认证,由金融监管机构颁发,旨在确认和授权机构或个人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法性。它更像是一个“通行证”或“门槛”,确保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人或机构具备必要的条件和能力。
而私募基金本身是一种投资工具,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投资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私募基金的目标是追求特定的投资回报,其运作依赖于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
四、经济实质法要求
开曼群岛的《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Economic Substance) Act)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经多次修改(下称“《开曼经济实质法》”),2021年6月30日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TIA发布了3.1版本的《开曼属地流动性活动经济实质指引》(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Guidance,下称“《经济实质法指引》”,与开曼经济实质法合称“开曼经济实质法规”)。
(一)常见私募基金在开曼经济实质法规项下义务
《开曼经济实质法》要求“相关实体”(relevant entity)均须按照开曼经济实质法规的规定呈交经济实质通知(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下称“ESN”),而所有从事“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y)的“相关实体”须满足经济实质要求[4]并作出经济实质申报;其中相关业务指银行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总部业务、控股公司业务、业务、知识产权业务、或航运业,但明确不包括投资基金业务;相关实体包括根据开曼《公》注册的公司(但不含开曼当地公司)、根据《有限责任公》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有限合伙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在开曼以外成立并依据开曼《公》注册的公司,但明确不包括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或非开曼税务居民实体。因此,私募基金中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不属于上述相关实体的范畴,不适用《开曼经济实质法》,而SPC形式的私募基金作为相关实体,则应履行ESN义务。但于2021年6月30日颁布的《经济实质法指引》,将ELP也纳入了相关实体的范畴,则意味着ELP形式的私募基金也需要履行ESN义务。
(二)ESN义务
《经济实质指引》明确了相关实体需要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TIA提交ENS以履行通知义务,ESN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其是否正在从事相关业务;
(2)如其正在从事相关业务,其是否为相关实体;
(3)如果是从事相关业务的实体并且是开曼境外的税务居民,需提供相关信息;
(4)如果是从事相关业务的相关实体,提供财务年度的终止日及负责向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提供信息的人士的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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