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登记一致性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关注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的名称、营业期限、合伙人或股东信息等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截至基金备案申请新提交日期,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发生合伙人或股东信息等变更但未完成变更登记流程的,关注是否上传变更受理函。如因特殊情况未取得变更受理函,关注是否上传变更承诺函。
协会于2022年05月26日发布《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服务的问答》,私募基金备案业务中,对于涉及基金名称、营业期限、合伙人或股东信息等变更但未完成变更登记流程的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提交变更受理函;如因特殊情况未取得变更受理函的,可提交变更承诺函。在私募基金完成变更或备案材料签章齐全后,及时通过产品重大事项变更进行更新。
17. 关联交易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关注风险揭示书中是否披露所涉及的关联交易详情,进行特别风险揭示。
该要点与《备案须知》第十九条的规定一致。
18. 维持运作机制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关注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是否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解决机制。
该要点与《备案须知》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致。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职责不因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措施而免除。已注销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投资者将前述内容作为基金合同的条款。
19. 禁止性要求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须关注如下禁止性规定:
关注募集推介材料及基金合同中,是否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约定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条款。
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约定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前述禁止性规定只是重申了《备案须知》及71号文中的相关规定。
申请私募基照,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注册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这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完成公司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申请备案账号并填写相关信息:通过基金业协会的网站,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账号。在获得账号后,需要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股东信息、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等。
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核:将填写好的信息和所需材料提交给基金业协会。协会会根据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可能需要一段时间。在审核期间,如果需要补充或修改材料,协会会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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