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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05

二、基金的设立与托管 基金的设立工作,在实操中基本与基金募集并轨进行。可以一边准备基金募集各类材料,同时与基金注册地行政许可部门进行对接设立材料,两者同步进行。一旦合伙协议签署完成,即可启动设立事项。 据作者了解,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的私募基金注册流程都需要前置审批、核名、设立几个步骤。如需了解具体政策,可联系注册地金融局或行政服务部门进行咨询,此处不做赘述。 对于私募基金的托管问题,契约型基金原则上必须进行托管,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也必须进行托管。 对于上述情况以外的私募基金,在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或确认不托管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托管,同时在合伙协议/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基金不进行托管,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解决机制。 三、基金的备案 按照要求,私募投资基金需在募集完毕的2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备案,基金备案完成后,方可进行投资。所以,对于私募基金而言,产品备案是一个万万不可跨越的重要环节。 继2019年1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了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进一步完善并明确了私募基金备案的相关要求之后,2020年2月又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资料清单,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非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产品备案所需资料进行分类列表公布,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备案的必须文件资料,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前在备案过程中仅仅通过窗口指导和问题反馈形式,无法准确掌握备案要求的问题,提高了产品备案效率。 四、基金的常规运营管理 (一)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与不定期。 其中定期的信息披露包括季报、半年报、年报,以及报送给基金业协会的每季度的产品季度更新等;不定期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涉及的重大事项的披露、变更事项的披露以及涉及到投资者合法权益事项的及时披露,都属于信息披露的范畴。 自2021年2月9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私募基金各类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各个平台报送信息的一致性。同时加强了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开信息的协同,健全了大数据监测手段。因此,从2021年二季度开始,私募基金相关的各类信息报送均应确保及时、准确,避免报送内容与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信息不一致、与已报送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如有不一致或较大变动,应及时进行自查改正。 基金业协会自2020年2月开始,从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定向信息披露账号开始,到现阶段信息报送的新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对于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自律管理规则,体现出投资者保护在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中的重要性。 经历了过去金融风险高发的几年,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则是信息披露的透明化、信息的对称性加强。未来也一定会在信息披露方面更加公开、透明,促使私募基金行业良性发展,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备案管理办法
投资顾问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执行投资指令 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资管计划不得与投资顾问本身、与投资顾问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等 然而,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在现有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下,私募股权或其他类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暂无更多细节性要求;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基金业协会未来出台的私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监管规则将可能针对不同类别基金的投资顾问业务推出相应的具体规范。 《资管新规》的落地,将进一步加快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监管细则的出台,并且,很可能会借鉴上述《私募资管暂行规定》中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条款和细节要求。 (八)基金托管的要求 按照私募基金目前的操作惯例以及监管要求(比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原则为需要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为例外。 而《资管新规》则规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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