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一旦基金备案成功,就可以开始进行投资运作。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重要的环节,如项目初审、签署投资意向书、投资决策等。在整个流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基金的合规运作和风险控制。
请注意,以上流程可能因地区、政策变化等因素而有所调整。在进行相关操作前,建议仔细阅读相关的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咨询专业的金融从业人员或法律服务机构,以确保合规性和业务的顺利进行。
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行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基金管理人的穿透审查责任
1.多层嵌套的禁止
《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这意味着,资管产品多层嵌套的时代即将告别。
以契约型私募基金嵌套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为例,契约型基金的资金方通常并非投资人,而可能是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资管产品。该类嵌套架构如下图所示:
但是,《资管新规》出台后,上述架构设计方案将难以操作,需作如下类似调整: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穿透审查责任
笔者理解,鉴于《资管新规》禁止资管产品多层嵌套,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必要也有责任对作为投资者的资管产品进行层层穿透以核查真实的嵌套情况,以保证其发行之基金产品的合规性,从而也在某种程度加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审查负担和责任。
应注意的是,尽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第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无需穿透核查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资管新规》的出台又使得私募基金管理人免不了仍然要对上层嵌套的契约型私募基金等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进行穿透式核查。
相应地,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其管理的基金产品对外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之前,也需要履行向下穿透审查责任,以保证不会触及禁止多层嵌套的红线。
事实上,《资管新规》也明确提出了穿透式监管的原则:“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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