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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发行私募股权基金扩募
发布时间:2024-11-27

第1,针对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设立并备案后,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得增、减,也即目标募集规模固定不变;对于新合伙人进入基金的方式,合伙协议中只能约定其通过受让原合伙人份额的方式加入。 第2,针对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合同中应约定基金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存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不得申购新的基金份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基金份额或者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份额。 相应地,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注意对嵌套投资其发行之基金的上层资管产品进行审慎核查,包括核查是否为开放式资管产品,是否有退出安排约定,存续期限的长短情况等。 (四)刚性兑付(保本保收益)的禁止 根据《资管新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管新规》的上述规定,使得私募基金保本保收益的体现形式更加明确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这条;且上述一兜底式条款给予监管部门很大的解释空间。 此前,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合同可能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回拨”收益用于偿付投资人本金或收益。但是《资管新规》明确禁止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意味着基金“回拨机制”已明显刚性兑付的问题,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避免设计类似的条款。 (五)投资单一融资项目的限制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多只产品设立时需要注意以下监管雷区: 1.不得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监管要求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何谓“单一融资项目”?事实上,《资管新规》的征求意见稿中的对应概念为“单一投资标的”,且明确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正式发布的《资管新规》则以“融资项目”代替“投资标的”的说法,且未对“单一”设置投资比例的标准。为此,笔者理解,只要就同一融资项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若干只基金产品,不论各产品的资金是否投向该融资项目,即纳入《资管新规》上述监管范围。
私募基金发行私募股权基金扩募
私募基金产品是指通过私募方式筹集的资金,投资于特定的金融产品或者工具,例如股票、债券、衍生品等。私募基金产品通常有明确的投向和投资策略,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投资回报的分配。私募基金产品可分为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指数型等不同类型,也可以按照投资策略分为主动管理型和被动管理型等。 在,私募基金产品的发行和运营主要受到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和备案,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定。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要按照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策略、投资目标、风险揭示等。 私募基金产品通常面向合格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较广,风险也较高,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产品时需要充分了解基金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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